金融全球化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严峻挑战。由于金融体系发育程度比较低、抗风险能力弱,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存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探讨、分析、研究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国内外金融风险及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法律和法制缺陷,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法律、法制应对措施,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金融风险隐患的表现形式 (一)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面临的金融风险 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与金融风险总是相随相伴的,对我国而言,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可能面临以下3个方面的金融风险: 一是主权国家的金融安全风险: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国家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和扮演的角色会发生相应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会降低,金融结构将会变成国际性而不是本国性,我国政府要将金融体系完全置于自己的掌控这下的难度越来越大。一旦金融领域出现危机,很容易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二是金融全球化加剧全球外汇、银行、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全球“金融泡沫”,蕴藏着引发金融危机的风险。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金融体系不成熟,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若资本流入突然逆转,将使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大幅度上升。 三是金融市场受到海外主要金融市场动荡的波及、市场波动的风险:外国资本的流入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市场的大量参与,潜在地加强了我国与国外主要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一旦国外金融市场出现风险,必然波及我国金融市场。 (二)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运营的风险 投(融)资市场的金融风险:一是股票、期货市场风险。近几年,我国股票、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发生,已发生多起证券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接管的案件,股市风险已成为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最危险的部分,一旦发生问题,其破坏性将大大超过银行信用风险。二是信用过度集中于银行。由于目前我国企业负债率高,资金周转缓慢,经营效益不好,在融资责任过分集中于银行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直接表现为银行风险问题,银行因此积累了较大的风险。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在通过正常的金融渠道无法得到资金的情况下,它们可能采取以付高息、高回扣为诱饵的或以合营联营为名给予高比例利润回报的违法融资手段,在民间进行融资。违法民间融资所带来的结果是三角债务的纷争和搅乱正常金融秩序,这也是潜在的金融风险因素。 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一是利率风险。随着我国货币市场成熟发展,利率机制将趋于灵活,有管制的浮动利率将向开放的市场利率转变,必将使金融机构面临比较明显的市场利率风险。二是流动性风险。从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来看,资金来源中居民储蓄存款占80%,资金运用中有75%是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的贷款。在高额储蓄增长的情况下,一旦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储蓄挤兑,银行可能会面临支付困难。三是管理风险。在金融体制改革期间,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操作风险加剧,管理层腐败、总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经营,金融诈骗、内外勾结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大案要案时有发生。 (三)金融体制不完善隐藏系统性金融风险 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受到削弱。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在实践中逐步突破,各金融机构之间关联风险增大。运营中,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现行金融体制弊端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中国银行业半个多世纪的经营累积了数以万亿计的“不良资产”。这有违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规律和合理性,本身就潜藏着一种民意上的危机和国家财政体现在金融行业上的政策风险。 (四)由于行政干预和其他历史原因导致的金融风险 我国的金融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一是行政干预的风险。这是指因政策性因素、政府行为、法律因素和司法行为等因素的变化而有可能直接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的风险。二是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经济体制变革的成本。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国有企业进行了多种形式的重组,一些企业利用转制重组之机,采取各种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大批企业破产,不可避免地给银行贷款造成损失。 (五)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金融道德风险 在我国,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确立,金融体制存在缺陷,道德风险对金融体系危害最大,主要体现在:一是银行体系存在的道德风险。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家对银行的监督成本和监督难度增加,银行有各种便利条件从事违规行为,从而造成道德风险。二是金融市场参与者存在的道德风险。三是证券市场的道德风险。由于能够事先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内幕信息以及技术操作的便利,我国证券市场存在大量违规行为,金融风险突出。 由于社会法制观念淡薄,金融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管理制度缺陷造成一定的金融风险,这就需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法律、法制应对措施,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我国金融安全。 二、我国金融风险法律防范的路径选择 (一)以法律手段规范政府、公民、企业行为和金融市场运行 用法律涵盖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把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法制轨道,包括政府和公民的行为、市场的运行,也包括金融体制的设置和机制的建立和金融市场运行,都必须用法律来规范。我国亟需加快制定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对政府、个人及企业针对金融业的行为作出规范,明确界定禁止性行为及其应受到的法律惩罚,促使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转变;金融企业的运行要有立法作为依据,其运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所以在整个金融机制运行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好办法。 (二)建立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我国国情的金融管理法律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按照国务院2008年8月份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精神,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央行牵头、各监管机构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联席会议等形式,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建立央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同时以法律形式明确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三是加快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及混业经营监管法律法规。四是完善外汇监管法律制度。外汇金融监管制度主要针对国际短期资本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重点监管。 (三)制定《国家金融安全法》 制定《国家金融安全法》是防范金融危机的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路子,该法能威慑国际投机资本,帮助我国外汇市场创造平稳运行的环境,减少加快金融开放进程中的风险,还可以让更多的国民财富去支付改革成本。该法应明确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防范的基本原则、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等。该法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预防性管理,即对金融管理部门的风险监管程序及责任作出规定;应急性管理,即如何对那些已形成风险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和救助;退出机制,即以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不可救助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降低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 (四)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在银行倒闭或面临倒闭时直接赔付存款人,或对银行进行救助或处置的制度。在探索阶段,我们可以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存款保险条例》,组建隶属国务院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其初始资金由财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参保银行支付。鉴于我国己逐渐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我国应建立包括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为解决存款保险制度可能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对不同风险程度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制度;实行按存款账户限额保险制度,发挥大额储户对银行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完善金融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我国亟需制定《金融信息披露条例》或更高层次有关金融信息披露的法律,制止由于不正当行为导致的人为的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金融交易和风险转移;取消信息披露方面的一些限制,让新闻界以及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审计、资信评估等机构)自由、充分地发布金融信息,尤其是披露不正当行为,改善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六)制定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金融风险的实际情况,近期我国金融立法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增强央行“窗口指导”的实效性。二是加快制定《社会征信条例》,促进公众树立诚信意识;三是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鹤壁市中心支行) |